VOCs是PM2.5和O3的关键前体物,对夏季臭氧和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贡献巨大,部分VOCs具有臭味和毒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来源广泛,主要有工业固定源、日常生活源、机动车尾气排放源等。
苯系物、石油烃化合物、有机氯化物、有机酮、胺、醇、醚、酯、醇、酮等;VOCS按其化学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在我国,VOC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当VOCs超过一定浓度时,在短时间内人们会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如不及时离开现场,会感到以上症状加剧,严重时会抽搐、昏迷,导致记忆力减退。VOCs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甚至会导致人体血液出问题,患上白血病等其他严重的疾病。
一方面,因为VOCs大多不溶于水,可混溶于苯、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多数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其所表现出的毒性、刺激性、致癌作用和具有的特殊气味能导致人体呈现种种不适反应。
另一方面,VOCs具有相对强的活性,导致它们在大气中既可以以一次挥发物的气态存在,又可以在紫外线照射下,在PM10颗粒物中发生无穷无尽的变化,再次生成为固态、液态或二者并存的二次污染物存在,且参与反应的这些化合物寿命相对较长,可以随着天气变化,或者飘移扩散,或者进入水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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