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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被罚

作者:元洲环保   时间:2021-07-01 08:02:00   tags: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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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9号

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73367851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第6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RICHARD PAUL LUIJENDIJK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经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你单位生产工艺中包含喷漆工序,喷漆尾气经吸附式过滤器吸附过滤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出。你单位于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7773367851001V),有效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五、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的规定,你单位应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每半年监测1次”。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现场检查当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7773367851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6月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认可存在违法行为。我单位是全球风电龙头企业,一直致力于遵守法律法规。本次违法主要来自于对标准理解不够,不存在主观故意。我单位对《排污许可证》上的绝大多数项目都进行了监测。自从我单位2020年8月拿到《排污许可证》后即联系监测单位进行有关的监测。拿到后我们发现相关排污监测要求比之前增加了很多。以往我们是对真空浸漆的烘干炉6个排口和2个喷漆房的3个排口以及2个生活污水的排污总口进行年度监测。《排污许可证》上列举了36项排污监测要求,从月度到季度再到半年度,包括对厂界的无组织排放进行半年度监测。《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提到未对无组织排放厂界相关污染物进行半年一次的监测。我单位在去年拿到《排污许可证》后和监测单位协商开展相应监测时讨论过此事。DB12/524-2020在2020年10月23日已经发布,202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无组织排放的监测位置已由厂界改为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外1米。我们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此矛盾情况,故此监测未顺利开展。

2.《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我单位拟处罚款十八万元,我单位认为是不适应于实际情况的。我单位已经投入人力物力开展36项监测中的绝大多数监测(6份月度报告已经提交总队),故属于部分未履行。且厂界监测属无组织排放内容,我单位基本都是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作业在环评中没有说明。在排污许可证上的出现也让我单位非常意外和困惑。我单位目前积极准备材料,从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上更新排污许可证。并已联系监测单位按照新的地标开展了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结果符合标准,可以认为已经完成了整改。

3.我单位一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仅发电机工厂的喷漆和真空浸漆工段涉气,且甲苯、二甲苯和苯乙烯的月度排放量都不到100公斤,经监测都合格。我单位在2020年因环保要求对大的喷漆房进行了改造,合并了两个排气筒并加装了在线监测系统,从在线监测结果上我单位喷漆房排放达标。综上所述,我单位恳请免予对我单位不当行为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年5月24日的《关于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23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6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1年6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年6月17日)等证据为凭。  

2021年6月9日听证会结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执法总队的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五、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的规定,你单位应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每半年监测1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向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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